(2014)承民终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俊华与河北省承德监狱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华,河北省承德监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02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华。委托代理人宋丽佳,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承德监狱。法定代表人周振江。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俊华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承德监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俊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俊华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俊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张俊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雪芳审判员 薛林儒审判员 郑建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映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