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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1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但唐林与XX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唐林,XX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147-2号申请执行人:但唐林,男,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116。被执行人:XX桂,男,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31。关于但唐林与XX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桂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敏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郑林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