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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吉可可与程立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吉某某,女,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原告吉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效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传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