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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吉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山丹县居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山丹县居民,现住山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愿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吉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