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罗显方与游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方,游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58号原告:罗显方,男,生于1975年2月19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被告:游斌,男,生于1966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朱光平,男,生于1976年7月18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清溪镇踏水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显方诉被告游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显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显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显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成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