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民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光鹍诉莫克勇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民民初字第337号原告何光鹍,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南丰乡何庄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222231981********。委托代理人何成伦,男,汉族,1949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南丰乡何庄村人,农民,住该村。系何光鹍父亲。身份证号:622223194901130816被告莫克勇,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民乐县永固镇姚寨村人,农民,住民乐县乐民小区********室。身份证号:62222319690102131X委托代理人周伯福,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光鹍诉被告莫克勇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光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光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缓交),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何光鹍负担。审 判 长 王惠铭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人民陪审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