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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玉林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玉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171号罪犯申玉林,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科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未缴纳)。2013年减刑8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任务,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申玉林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罚金未履行,且系累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玉林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萨茹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