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高丕泽,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以双方已同意协商此事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