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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高丕泽,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以双方已同意协商此事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