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元成与李勤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成,李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李元成。被执行人李勤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李元成与李勤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200元等。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