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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韦海业申请恢复执行梁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业,梁发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韦海业。被执行人梁发通。韦海业申请恢复执行梁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6802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海业和被执行人梁发通于2015年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发通于2015年1月19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韦海业56800元,余下的债权本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韦海业自愿放弃。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梁发通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付给申请执行人韦海业5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江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正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卢献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