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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庄道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道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清铭,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雯雯,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庄道通,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庄道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少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