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曾××、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曾××,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该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曾××。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被告曾××、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方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曾××、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84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9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春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恩琴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