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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张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杨和存(代理权限:出庭诉讼、收集证据、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随县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请求撤诉且出具了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桂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