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景彦文诉刘正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彦文,刘正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景彦文。被告刘正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彦文与被告刘正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实际借款人已将借款归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原告景彦文负担,其余181.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董廷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