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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中法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与河南新乡联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hixingren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河南新乡联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新乡市联强线业有限公司,新乡联达华中电源有限公司,新乡联达纱线有限公司,周世连,职民,张秋林,申宪法,梁修昌,宋得印,梁开家,李现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中法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32号1层东半部东南角1-2层。负责人许萍,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南新乡联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公路龙泉桥。法定代表人周世连,董事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法定代表人梁修昌,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市联强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刘延秀,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联达华中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翟坡镇小宋佛南。法定代表人周云磊,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联达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工业路。法定代表人周云磊,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世连。被执行人职民。被执行人张秋林。被执行人申宪法。被执行人梁修昌。被执行人宋得印。被执行人梁开家。被执行人李现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中民二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21日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新乡联达纱线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设备名称、数量等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余 洋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靳 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