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祁萌萌与祁建涛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萌萌,祁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祁萌萌,住隆化县。法定代理人孔海燕,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祁建涛,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祁萌萌与被执行人祁建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萌萌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祁建涛履行给付0.4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