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蛟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蛟民初字第09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浮梁县。被告吴某某,男,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与被告吴某某已经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彭社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叶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