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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X诉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卢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张X,女。被告卢X,男。本院在审理张X诉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X承担。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