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X诉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卢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张X,女。被告卢X,男。本院在审理张X诉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X承担。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