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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执字第0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何书权与梁学盈、梁明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书权,梁学盈,梁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40-3号申请执行人何书权。被执行人梁学盈。被执行人梁明辉。申请执行人何书权与被执行人梁学盈、粱明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梁学盈、梁明辉连带赔偿何书权9808.39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书权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808.39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8.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梁学盈之妻冀淑珍有存款,本院依法通过洛南县邮政储蓄银行,对冀淑珍存款进行强制扣划10058元,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志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