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林静铭与苏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静铭,苏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林静铭,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建辉,男,1975年10月29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廖煌灯,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静铭与被告苏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静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静铭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