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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林静铭与苏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静铭,苏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林静铭,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建辉,男,1975年10月29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廖煌灯,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静铭与被告苏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静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静铭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