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邬宗祥与何秀俊、何秀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宗祥,何秀俊,何秀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39号原告:邬宗祥,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秀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秀元,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远洋,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宗祥与被告何秀俊、何秀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宗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宗祥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邬宗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