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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幸敏荣与郑守贵、XX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幸敏荣,女,汉族,1949年4月15日出生。被告郑守贵,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被告XX,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守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其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一、本案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幸敏荣通过非法途径占有被告唯一住房。二、被告的房屋价值70余万元,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4万元债务,明显存在超标的执行。三、被告的房屋在拍卖过程中流拍,但在拍卖结束后的半年后,三峡坝区法院个别法官与宜昌市拍卖商行公司勾结将被告房屋卖给其中某人亲戚,涉嫌渎职、利益输送。经审查,被告郑守贵对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目前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守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屈笑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