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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童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565号原告童某,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白龙镇快乐村河南组。被告邢某,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