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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杜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555号原告杜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盈,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某,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杜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