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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长勤诉张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勤,张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张长勤,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被告张孟英,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勤诉被告张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长勤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孟英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长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功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