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宁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宁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宁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华宇一村2幢平房23室,组织机构代码57708700-8。法定代表人:计高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振谷,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5日本案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