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沙立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李生勇与陈天宝、曹金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生勇,陈天宝,曹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沙立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李生勇。被申请人陈天宝。被申请人曹金玉。申请人李生勇诉被申请人曹金玉、陈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生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曹金玉、陈天宝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要求对被申请人曹金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生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金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商贸城支行账号为62×××71的存款18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城中支行账号为62×××94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