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湘亲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南宁市湘亲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开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开源,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南宁市湘亲大药房。代表人:龙跃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湘亲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解决拖欠货款事宜,原告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晓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文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