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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督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与李红娟等六人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民督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负责人白乃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该行信贷部主任。被执行人李小鹏,男,汉族,住合阳县坊镇,农民。被执行人李红娟,女,汉族,住合阳县坊镇,农民。被执行人行彦军,男,汉族,住合阳县坊镇,农民。被执行人秦蕊艳,女,汉族,住合阳县坊镇,农民。被执行人杨博,男,汉族,住合阳县坊镇农民。被执行人党珍,女,汉族,住合阳县坊镇,农民。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督字第00027号支付令,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鹏等六人偿还本金12291.94元及至结清日所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红娟存款14311.34元,被执行人行彦军自觉履行交款1563元,偿还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2291.94元及利息3449.4元和支付令费用50元及执行费8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督字第00027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富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