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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国平与唐兵、尹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平,唐兵,尹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平,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唐兵,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尹阳春,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受理何国平诉唐兵、尹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顺庆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唐兵、尹阳春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何国平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兵、尹阳春给付执行案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兵、尹阳春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大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兰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