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国平与唐兵、尹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平,唐兵,尹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平,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唐兵,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尹阳春,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受理何国平诉唐兵、尹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顺庆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唐兵、尹阳春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何国平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兵、尹阳春给付执行案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兵、尹阳春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大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兰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