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伟鹏、邹松娣与詹丽明、詹志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鹏,邹松娣,詹丽明,詹志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鹏。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松娣。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冷战魁,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宇婷,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丽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志伟。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小龙,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伟鹏、邹松娣与被上诉人詹丽明、詹志伟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伟鹏、邹松娣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詹丽明、詹志伟同意上诉人黄伟鹏、邹松娣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伟鹏、邹松娣于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黄伟鹏、邹松娣撤回原审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5元(黄伟鹏、邹松娣预交),由黄伟鹏、邹松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黄伟鹏、邹松娣预交),减半收取为437.5元,由黄伟鹏、邹松娣负担,黄伟鹏、邹松娣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代理审判员 邓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尹琳(兼)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