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6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世敏与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敏,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6123号原告宋世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继宏、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邢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敏与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世敏撤回对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世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