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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案件名称

马彪与李应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彪;李应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195号申请人马彪,男,回族,1988年8月8日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应波,男,彝族,1984年12月5日生,现住蒙自市。关于马彪诉李应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应波给付欠款11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应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李应波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开法执字第3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许正华审判员曲建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欧       晏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