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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2015)大调确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该案调解书确认执行标的为3686.71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2015)大调确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调确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永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