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炳,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炳,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炳。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354626-4。法定代表人伍亚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长荣,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炳与上诉人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5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张炳于2015年2月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炳与上诉人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人张炳、上诉人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张炳与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代理审判员 岳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姝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