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执民字第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建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建莲,李建新,李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执民字第880-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东瓯锦园1-4号店面。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莲,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建新,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李东东,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莲、李建新、李东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李建莲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70000股股权。被执行人李建新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枫9幢2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35033,735032)于2014年5月20日由我院(2014)温就桥执民字第49号案件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7992元与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8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