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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杜红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申红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杜红静,申红旗,翟苗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161号。负责人魏岐峰,经理。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红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红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苗苗。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