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孙斌与李开鲜合同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斌,李开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孙斌,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开鲜,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斌与被执行人李开鲜合同诈骗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开鲜因合同诈骗,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服刑。且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雄审 判 员 何 宾代理审判员 田 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仕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