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南泽汽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通港路777号。法定代理人钱云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春兰,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邵云彪,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南泽汽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伟成,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南泽汽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南泽汽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南泽汽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24元,减半收取3412元,由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启金人民陪审员 温楚权人民陪审员 李怀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