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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邓国怀与严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怀,严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邓国怀。被执行人严念平。本院在执行邓国怀与严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严念平于2015年2月9日一次性给付邓国怀赔偿款20万元,其余案款邓国怀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常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