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国强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92号罪犯李国强,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从事个体旅店业,湖南省华容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6日作出(2002)岳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李国强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千元。其同案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作出(2002)湘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原审对罪犯李国强的刑事判决部分;二、撤销其民事判决部分;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六千元。2002年6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5)益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0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强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