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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向远兵与巫山县建坪乡黄岩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远兵,巫山县建坪乡黄岩村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向远兵,男,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巫山县建坪乡黄岩村委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建坪乡黄岩村一组。负责人张德银,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远兵与被告巫山县建坪乡黄岩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远兵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远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远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1元,减半交纳1305.50元,由原告向远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周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