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1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1789号民事调解书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