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07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07405号申请人:刘X,女,1930年6月26日出生。申请人:孙X1,女,1952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人:孙X2,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2015年2月9日,申请人刘X、孙X1、孙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5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孙X3名下在中国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存款人民币8026.66元,(卡号为:XXX)及利息和在中国银行购买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动力组合基金余额(银行交易基金账号为:XXX,基金账号对应卡号:XXX);在中国银行购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兴基金余额(银行交易基金账号为:XXX,基金账号对应卡号:XXX)全部归刘X所有。2、孙X1、孙X2均放弃对上述存款及基金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孙X1、孙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5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X、孙X1、孙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5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