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嘉善荣建砂布工业有限公司、杨大纬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善荣建砂布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诸民催字第49号申请人嘉善荣建砂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工业区银秀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嘉善荣建砂布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2014年12月6日《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嘉善荣建砂布工业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224527363,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6日,出票人为诸城市义和车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市中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善荣建砂布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玉波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李洪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