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