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陶伟平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伟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20号罪犯陶伟平,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嘉定区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青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伟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陶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陶伟平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伟平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鲍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