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赤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罗云华、罗安福、罗安凤、罗安怀、罗安会与罗安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华,罗安福,罗安凤,向娜,向英志,罗安会,罗安国,罗太兵,官泽云,罗太林,罗小春,罗安正,施光平,罗太荣,罗永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赤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罗云华,男,192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安福,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安凤,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向娜,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向英志,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罗安会,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安国,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官泽云,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系被告罗安国之妻。第三人罗太林,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系被告罗安国之长女。第三人罗小春,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系被告罗安国之次子。第三人罗安正,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第三人施光平,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第三人罗太荣,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第三人罗太兵,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第三人罗永红,女,200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法定代理人罗太兵(罗永红之父),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罗云华、罗安福、罗安凤、罗安怀、罗安会诉罗安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罗安怀于2014年12月死亡,其继承人向英志、向娜于2015年1月5日申请参加诉讼。2015年2月9日原告罗云华、罗安福、罗安凤、向英志、向娜、罗安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云华、罗安福、罗安凤、向英志、向娜、罗安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云华、罗安福、罗安凤、向英志、向娜、罗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罗云华、罗安福、罗安凤、向英志、向娜、罗安会承担。审判员 戴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