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吕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文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7月自由恋爱相识谈婚,2002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30日生一女吕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天天酗酒,对家庭不管不顾,工资卡一直是自己拿着,从来不给原告,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5月30日原告搬出去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2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某辩称,被告没有天天喝酒,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系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2000年7月自由恋爱相识谈婚,2002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30日生一女吕某。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5月30日原告搬出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珍惜家庭、珍惜双方,今后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多包容、关心,互谅互让,以家庭利益、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亦无法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