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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牟平支行与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牟平支行,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牟平支行。被执行人: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仲裁委员会(2013)烟仲字第24号裁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位于栖霞市科技工业园及松山科技园内的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面积12087.48平方米的房产和土地证号为栖国用(05)第280585号面积5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芳 东审判员 吕 烟 蓬审判员 邵 志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雷(代) 来源:百度“”